本網訊 近日,農業農村部發布第925號公告,就農藥標簽和說明書標注有關事宜進一步提出要求。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(農藥管理司)、法規司負責人接受媒體記者采訪,就第925號公告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。
問:請介紹一下發布第925號公告的有關考慮?
答:2017年《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》頒布實施以來,在保障農藥產品質量、保證農藥使用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。經過多年發展,農業生產方式、農藥經營業態、農藥使用技術等發生一些新情況新變化,特別是出現農藥產品所用原藥追溯難、同一產品使用不同的商標銷售等新問題,不利于保障農藥質量,不利于維護公平競爭的農藥市場秩序,不利于保障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。針對上述問題,為促進農藥產業健康持續發展,有必要結合實際對農藥標簽作出進一步規范。
問:如何理解農藥制劑產品標注原藥(母藥)來源信息?
答:農藥制劑產品由農藥原藥(母藥)加工而成。在農藥制劑產品標簽上標注原藥(母藥)來源信息,并由制劑產品登記證持有人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,有助于確保制劑產品質量。根據第925號公告要求,原藥(母藥)來源信息包括原藥(母藥)的登記證號和生產企業名稱,其中進口原藥(母藥)來源信息指登記證號和持有人信息,上述信息可以直接印制在標簽上,也可在可追溯電子信息碼中體現。加工不同批號制劑使用不同原藥(母藥)的,應分別對應標注。
需要指出的是,因技術、安全等原因豁免原藥(母藥)登記,且企業取得的生產許可符合有關規定的,農藥制劑產品可不標注原藥(母藥)信息。
問:如何理解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應當標注同樣的商標?
答:農藥產品取消商品名稱后,商標實際上起著商品名稱的作用,農民群眾通常以商標來辨別、選擇農藥產品。實踐中,一些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在市場銷售時標注不同商標,讓農民誤認為是不同農藥產品,造成農民選藥難、重復用藥等,干擾了農藥市場秩序,影響了產業健康發展,不利于農藥質量監管,也給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隱患。為落實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要求,第925號公告規定,同一個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應當標注同樣的商標,以確保全國范圍內銷售產品使用商標的一致性。具體而言,在符合《農藥標簽和說明書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前提下,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標注一個或多個商標,但必須保持市場銷售的同一登記證號的農藥產品標注商標的一致性。
我部將在農藥管理信息平臺“核準標簽查詢窗口”開通產品商標信息填報專欄,農藥登記證持有人應當通過該專欄如實、及時填報農藥標簽標注商標及變更信息。
問:為何委托加工、分裝的產品不得標注受托人的商標?
答:委托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開展受委托活動,并由委托人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。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第十九條規定,委托加工、分裝農藥的,委托人應當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,并對委托加工、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;第四十七條規定,禁止轉讓、出租、出借農藥登記證。實踐中,一些企業以委托加工、分裝之名行出租、出借農藥登記證之實,在委托加工、分裝的農藥產品標簽標注受托人商標,不僅違背委托法律關系的基本原則,也會誤導農民群眾。針對上述問題,公告明確委托加工、分裝的產品不得標注受托人的商標,有助于進一步規范農藥市場秩序,保障農民群眾知情權、選擇權等權益。
問:用于耐除草劑作物的農藥產品標簽標注有何特殊要求?
答:目前農業生產中耐除草劑作物,主要分為轉基因和非轉基因選育兩類,用于這兩類作物的農藥產品均應按照第925號公告進行標注。用于耐除草劑非轉基因作物的,按照作物品種標注;用于耐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的,按照轉化體標注。其中,用于耐除草劑轉基因作物的農藥產品標簽,還應符合農業農村部第542號公告關于標簽內容、安全防護、使用技術等方面的要求。
問:農藥標簽標注指定助劑應當標注助劑的哪些信息?
答:為保證安全性、穩定性,部分農藥產品使用時需添加指定助劑。按照《農藥登記管理辦法》規定,此類產品在農藥登記時,應當提交含有相應助劑的農藥登記試驗資料。與登記要求相銜接,農藥標簽上也應標注指定助劑的名稱、主要成分等內容。
問:農藥產品標簽標注不符合第925號公告規定,應該如何處理?
答:根據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三條的規定,農藥標簽和說明書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規定,不得標注虛假、誤導使用者的內容。根據《農藥管理條例》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七條的規定,生產、采購、銷售的農藥包裝、標簽、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責令改正,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、經營的農藥等,并處罰款;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,由發證機關吊銷農藥生產、經營許可證和相應的農藥登記證。本公告實施后,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公告規定的,按照《農藥管理條例》有關規定依法查處。需要說明的是,2026年1月1日前生產的農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與本公告不符的,在產品有效期內可繼續銷售。